山西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222号山西蜜林食品有限公司、薛梦林:关于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稷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其中140万元从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120万元从2011年1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3%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4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有多少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权、无形资产、银行账户号、所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等)。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另外同时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债务的双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