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蓝民初字第00463号

吕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甲,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loz2013loz蓝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吕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吕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09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4日生一女孩吕某乙。婚初关系尚好,自女儿出生后,被告不管孩子、不做家务,也不愿在家呆,原、被告常为此发生纠纷。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再未回原告家生活,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寻找被告无果,子女吕某乙一直由原告照顾。现双方分居近三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子女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赵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4日生一女孩吕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女儿出生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子女吕某乙随原告生活至今。2013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如其诉称中所述。审理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有关诉讼文书,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谈话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两年,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离家出走后,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故子女吕某乙应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等财产纠纷,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实,本案不予判处,可待被告有下落后协商解决或另案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吕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2、子女吕某乙由原告吕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京进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芸

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训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