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刘*芬,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夏*忠。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芬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刘*芬负担。
审判员 吴卫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谭妍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