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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9号

陈庆风与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庆风,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9号申请执行人陈庆风。被执行人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银飞。本院在执行陈庆风与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卫军

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克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