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9号申请执行人陈庆风。被执行人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银飞。本院在执行陈庆风与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卫军
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克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