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吴洁锋。被执行人余绍中。本院在执行吴洁锋与余绍中(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7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卫军
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克威 来自:
吴洁锋与余绍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吴洁锋。被执行人余绍中。本院在执行吴洁锋与余绍中(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7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卫军
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