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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7号

吴洁锋与余绍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洁锋,余绍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吴洁锋。被执行人余绍中。本院在执行吴洁锋与余绍中(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7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卫军

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