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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行初字第3号

殷增付与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增付,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初字第3号原告殷增付,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宋金和,职务大队长。

原告殷增付不服被告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增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张延华

审 判 员  张金磊

人民陪审员  刘同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颉成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