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初字第3号原告殷增付,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宋金和,职务大队长。
原告殷增付不服被告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增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张延华
审 判 员 张金磊
人民陪审员 刘同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颉成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