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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执字第20号

蒋才健与刘发兴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才健,刘发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民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蒋才健。被执行人刘发兴。本院在执行蒋才健申请执行刘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发兴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恭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芳

审判员  梁锦仲

审判员  秦品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