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孟倩,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博纳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代理人庞理鹏,男,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丽都摩登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33号金地苑小区A、B座商住楼1幢100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倩与被告太原丽都摩登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倩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7.5元,由原告孟倩负担。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志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