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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13号

巩群奎与倪文武、张广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4-07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巩群奎,倪文武,张广丽,巩阳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13号

原告:巩群奎,

被告:倪文武,

被告:张广丽,

被告:巩阳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群奎与被告倪文武、张广丽、巩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群奎于2013年9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文武、张广丽、巩阳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群奎撤回对被告倪文武、张广丽、巩阳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巩群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松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骆 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