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13号
原告:巩群奎,
被告:倪文武,
被告:张广丽,
被告:巩阳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群奎与被告倪文武、张广丽、巩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群奎于2013年9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文武、张广丽、巩阳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群奎撤回对被告倪文武、张广丽、巩阳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巩群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松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骆 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