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叠民初字第874号原告龙懿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蒋XX,男,汉族。被告吕叶霞,女。
原告龙懿冰诉被告吕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胡艳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蒋玉姣担任记录。原告龙懿冰及委托代理人蒋兴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叶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叶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龙懿冰借款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叶霞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艳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蒋玉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国人民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