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1363号
原告:赵志忠,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刘怀刚,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多保,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
被告:田佩富,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淮南市肉厂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秦坤,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忠诉被告赵多保、田佩富、秦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忠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5元,依法减半收取2998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黄 慧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成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