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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472号

邱小平与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小平,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472号

原告:邱小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大宇。

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罕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业隆。

原告邱小平诉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小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原告邱小平负担。

审 判 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