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472号
原告:邱小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大宇。
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罕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业隆。
原告邱小平诉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小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原告邱小平负担。
审 判 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