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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921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水旺

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

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