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水旺
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
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