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韩玉兵被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李钢,职务总经理。
原告韩玉兵与被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2013年9月10日,原告韩玉兵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玉兵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平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