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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772号

韩玉兵与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韩玉兵,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韩玉兵被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李钢,职务总经理。

原告韩玉兵与被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2013年9月10日,原告韩玉兵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玉兵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平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