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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700号

刘春安与绍兴县双建制线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春安,绍兴县双建制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700号

原告:刘春安。

被告:绍兴县双建制线厂。经营者:程建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安与被告绍兴县双建制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春安负担。

审 判 长  傅国兰

代理

审判员  王炳江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