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裴国庆。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国庆诉被告王晓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东兴
代理
审判员 李 岩陪 审 员 贡晓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