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