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19号

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