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张宝家,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卢青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家诉被告卢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宝家负担。
审判员 陈晓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曲 栋 关注公众号“”
张宝家与卢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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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张宝家,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卢青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家诉被告卢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宝家负担。
审判员 陈晓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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