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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辖终字第48号

林包荣与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林包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辖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包荣。

上诉人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3)温文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工程合作协议书》实质为挂靠合同,工程的施工地并非双方合同的履行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文成县,文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晓勇

审判员  李莉红

审判员  陈莉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