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华。被执行人杨尔根。
原告陈小华与被告杨尔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吴江震民初字第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杨尔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元,自2009年8月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得之金额扣除8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至期,因杨尔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小华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708元,执行费361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杨尔根,但杨尔根既未到庭,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尔根已于2011年1月12日与其妻张九英离婚,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另杨尔根在本院有执行案件已依法程序终结,且有多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结。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尔根名下有大额存款及房产、车辆等财产。因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杨尔根与张九英离婚之前,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依法划拨张九英银行存款300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尔根的有效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本院调查材料、银行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杨尔根前妻张九英的银行存款3000元,而被执行人杨尔根本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吴江震民初字第02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吴 豪
审 判 员 庾勤泉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