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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467-1号

魏新桥与师玉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新桥,师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67-1号申请执行人魏新桥,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师玉香,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新桥与被执行人师玉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新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80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112元。执行中,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9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