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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京山执字第00091-2号

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执字第0009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37796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损失6288.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06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申请执行费3594元,但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4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红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俊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