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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383号

俞某某与谷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某某,谷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383号原告俞某某,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谷口某某,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日本国人,住日本国广岛县。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谷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口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草率于2011年6月17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日本,因双方缺乏联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劝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贵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自从原告撤诉以后,原、被告均无联系,夫妻感情仍无改善。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谷口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日本公民,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草率于2011年6月17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日本。因双方缺乏联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劝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及登记结婚档案复印件、民事裁定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出入境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差。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仍无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依法予以离婚。被告谷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俞某某与被告谷口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光生

审 判 员  王绍荣

人民陪审员  严明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