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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675号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赵秀旺,市民。被告徐某甲,男,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徐英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大帅,聊建集团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赵秀旺、被告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徐英风、徐大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当时均在外打工,故再未见过面,同年10月在被告多次催促下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脾气差异较大,不断发生争吵。××××年××月××日生一女儿,名徐某乙。本想孩子出生后能够改善夫妻关系,可被告依然对我谩骂和殴打,我只好回娘家居住。2010年底,被告再次殴打我后,我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1年正月我向被告提出离婚,后在被告的多次哀求和再三保证改正错误下未能离成。事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对我打骂。2013年4月和6月由于我加班夜间回来较晚,被告不分青红皂白动手打我,并用拳猛击我腹部,右手打我脸部,并将我踹倒在地。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离婚。我与原告是在2007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订婚后我就去了深圳打工,几天后原告也跟着去了深圳。我们在深圳一起同居生活。当我们认为彼此接纳对方后,于××××年××月××日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一女孩,名徐某乙。结婚6年来,我们的感情始终如胶似漆,恩爱有加,我们共同打工,共同开店,从未分离过,更没有分居。我和原告的矛盾是从2013年6月开始的。原因是今年6月下旬,不知什么原因原告时不时晚上下班不回家,经常到晚上2、3点钟回家,开始我未在意,认为工作忙加班或和同事多玩会也没什么,后来他回来的实在是太晚了,我打电话问她为什么这么晚回家,开始他说工作忙加班,后发现她与同事喝酒去了。我劝她少喝酒,别回家太晚,可原告晚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多,时间也越来越晚。今年7月10日晚8点,我打电话让他下班后回家,原告也答应了,但是原告直到凌晨2点才回家,期间我多次打电话催其回家,原告不听。原告回家后,我问她原因,原告一副无所谓的样子,我一气之下打了她两下,打她时我也没用力气,目的是让其今后不说谎,这是我们生活六年来的唯一一次打她。第二天,原告把孩子接回单位,又和同事喝酒至深夜,原告回家后我也没搭理她。第三天,原告就带孩子外出了,至今未归。打电话不接,原告的父母也不告诉我原告去了哪里。综上,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相互交往并认可对方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徐某乙。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因照看孩子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又因原告经常下班后晚回家并和同事一起喝酒等原、被告产生纠纷。2013年6月,原告晚上加班后和同事喝酒直至凌晨两点才回家,被告打骂原告,原、被告均未报警。2013年7月10日,原告再次酒后回家,被告殴打原告,2013年7月12日原告带婚生女外出,被告联系原告未果。

原告称其与被告已于2010年第分居,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由书证、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互交往后自愿登记结婚,应说明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因孩子、家庭等原因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事实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每个家庭在所难免。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要多交流,遇事多商量,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共同构建和谐家庭。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义军

审判员  向国秀

审判员  史亚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