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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395号

李玉魁与曹新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魁,曹新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魁,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长青路。被执行人曹新革,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园。李玉魁申请执行曹新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引社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