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437-2号
原告:慈溪市富洋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静钧。
委托代理人:张金煜。
委托代理人:孙佰军。
被告:宁波力邦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富洋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力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富洋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680元,减半收取计11840元,由原告慈溪市富洋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