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张绍云。委托代理人傅立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喜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骆振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云诉被告骆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云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云撤回对被告骆振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1/4收取为人民币1262.5元,由原告张绍云负担。多收取的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7.5元,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刘 艳 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家纬(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