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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保字第107号

赵金柱、胡凤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金柱,胡凤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保字第107号申请李建会,男,1958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城内新街20号。被申请人赵金柱。被申请人胡凤梅。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事故车辆冀DT13**号小客车,申请人已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冀DT13**号小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孔令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