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黄维利,工人。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尹春元,无业。本院受理原告黄维利与被告尹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黄维利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黄维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