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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825号

黄维利与尹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维利,尹春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黄维利,工人。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尹春元,无业。本院受理原告黄维利与被告尹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黄维利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黄维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