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桑秀青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蒲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