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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660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农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桑秀青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蒲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