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18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建西路38号。单位负责人杨文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标。被告连云港首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59-5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倪学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倪学刚。被告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路126号海宁广场珍城公寓902室。法定代表人王树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连云港首环贸易有限公司、倪学刚、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如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议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