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杨旺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晓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学年,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旺志与李晓鹏、许学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哲强
审判员 许宏刚
审判员 王鹏晖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甄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