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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323号

杨旺志与李晓鹏、许学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旺志,李晓鹏,许学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杨旺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晓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学年,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旺志与李晓鹏、许学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哲强

审判员  许宏刚

审判员  王鹏晖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甄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