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566号罪犯饶威,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2009)界刑初字第193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饶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2012年5月18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马刑执字第00277号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5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饶威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威自入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分别为:2012年5月表扬,2013年7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饶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饶威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
审 判 员 曹宁
代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季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