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赵卫东。委托代理人易泽林,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王定兵。申请执行人赵卫东与被执行人王定兵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镇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定兵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卫东欠款9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王定兵在本院立案前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赵卫东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虎
审 判 员 王有军
代理
审判员 郑 琼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