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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字第00036号

赵卫东与王定兵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卫东,王定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赵卫东。委托代理人易泽林,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王定兵。申请执行人赵卫东与被执行人王定兵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镇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定兵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卫东欠款9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王定兵在本院立案前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赵卫东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虎

审 判 员  王有军

代理

审判员  郑 琼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