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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268号

邵伟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伟,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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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268号

原告:邵伟,男,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龙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琳,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伟诉被告江苏龙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伟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邵伟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邵伟承担。

审 判 长  许 磊

代理

审判员  霍园园

人民陪审员  程恭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冰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