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9月9日以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新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建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