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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172号

郭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9月9日以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新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建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