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480号
原告:谢亚萍,女,生于1962年3月22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吴远强,男,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云溪镇。
被告:蔡建新,女,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亚萍诉被告吴远强、蔡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亚萍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亚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谢亚萍承担。
审 判 长 周 宏
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
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志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