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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480号

谢亚萍与吴远强、蔡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亚萍,吴远强,蔡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480号

原告:谢亚萍,女,生于1962年3月22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吴远强,男,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云溪镇。

被告:蔡建新,女,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亚萍诉被告吴远强、蔡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亚萍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亚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谢亚萍承担。

审 判 长  周 宏

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

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志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