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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恢字第16-1号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杨家庄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杨家庄村委会,佟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第16-1号申请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杨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永良,村主任。被执行人佟文生,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杨家庄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佟文生住所(财产)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本案已委托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3)丰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靳国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