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木民初字第0565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市路358号。法定代表人王余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倩倩、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久荣。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久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顾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3年9月9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