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瑞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