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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330-1号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5)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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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增彦。被执行人杨青满。被执行人张同志。被执行人张增文。被执行人张铁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增彦、杨青满、张同志、张增文、张铁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菏牡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已经执行到位73910.79元,本金26089.21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因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建华、赵新民、何茂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