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袁志锋,陕西金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闫林玉
审判员 赵乖秀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晓文 来自:
张金芳与赵文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袁志锋,陕西金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闫林玉
审判员 赵乖秀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