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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052号

张金芳与赵文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袁志锋,陕西金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闫林玉

审判员  赵乖秀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