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20号
原告:郭蕴久,女,195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李良,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根顺,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陈广顺,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北路16-2号,机构代码85022587-1。
负责人:郑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曹成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蕴久诉被告陈根顺、陈广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蕴久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广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蕴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蕴久撤回对被告陈广顺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金花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引
人民陪审员 戴彦丞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兆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