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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73号

刘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73号

原告:刘某,女,,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柯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在2013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 国 际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瑶(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