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73号
原告:刘某,女,,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柯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在2013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 国 际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瑶(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