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王慧兰
审判员 李冀军
审判员 宋爱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