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087-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存。被执行人吕永志。申请执行人张保存与被执行人吕永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做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张保存提出终止2012年1月5日与被告吕永志所签的《生产承包合同》予以解除;
二、由被告吕永志支付给原告张保存报酬200623元”。该调解生效后,合同自动终止,吕永志主动履行张保存现金80000元,剩余的120623元未履行。权利人张保存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永志主动履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保存当场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德民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刘全幸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建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