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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087-3号

张保存与吕永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保存,吕永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087-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存。被执行人吕永志。申请执行人张保存与被执行人吕永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做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张保存提出终止2012年1月5日与被告吕永志所签的《生产承包合同》予以解除;

二、由被告吕永志支付给原告张保存报酬200623元”。该调解生效后,合同自动终止,吕永志主动履行张保存现金80000元,剩余的120623元未履行。权利人张保存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永志主动履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保存当场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德民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刘全幸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建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