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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240号

江海全与魏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江海全,魏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40号原告江海全。被告魏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全与被告魏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海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海全承担。

审判员  张秋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