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40号原告江海全。被告魏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全与被告魏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海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海全承担。
审判员 张秋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江海全与魏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40号原告江海全。被告魏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全与被告魏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海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海全承担。
审判员 张秋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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