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赵忠厚。原告赵桂玲。原告赵宏梅。原告赵金龙。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进忠、屠勇,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赵筱玲,主任。委托代理人戴徽,陈建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厚、赵桂玲、赵宏梅、赵金龙诉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忠厚、赵桂玲、赵宏梅、赵金龙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厚、赵桂玲、赵宏梅、赵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崔起
代理
审判员 杜秀丽
人民陪审员 刁锦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向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