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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34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设与被执行人段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设,段月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34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设

被执行人:段月芬申请执行人陈建设与被执行人段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段月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月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月芬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