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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3492号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马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兴友。被告王某,居民。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超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