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马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兴友。被告王某,居民。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超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